用户提问: ai写判决书

Ai回答: 民事判决书

(2023)XX民初字第XXXX号

原告:张三,男,1985年5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。

被告:李四,男,1978年8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。
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
审理经过:

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五、被告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六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:

原告张三诉称,2022年1月1日,被告李四因资金周转困难,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,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,年利率为10%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。原告多次催讨未果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被告辩称:

被告李四辩称,其确实向原告借款50万元,但因经营不善,目前无力偿还。被告请求法院酌情减免利息,并给予一定的宽限期。

本院查明:

经审理查明,2022年1月1日,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人民币50万元,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,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,年利率为10%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。原告多次催讨未果,故诉至法院。

本院认为: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,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的诉讼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请求减免利息及给予宽限期的抗辩理由,缺乏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采纳。

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万元,共计人民币55万元;

二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,由被告李四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长:XXX
审判员:XXX
审判员:XXX

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
2023年X月X日

书记员:XXX

注:以上判决书为模拟内容,仅供参考。实际判决书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撰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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